听说jane已经签约天娱,其实她仍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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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
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如下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或者条款在理解上存在重大的错误。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
(1)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误解必须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的误解;(3)当事人主观上无故意;(4)误解的对象应当是合同的内容。
现实生活中重大误解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二是对标的物种类的误解;三是对标的物的质量的误解;四是对标的物价值的误解;五是对当事人特定身份认识的错误。
(二) 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对自己明显有重大不利的合同。该种合同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使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经济利益上明显不均。
显失公平构成的要件是:1.在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2.主观上是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所致。
合同法将显失公平确认为可撤销合同,对保证交易的公正性,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 乘人之危的合同
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
乘人之危构成要件为:1.一方当事人陷入危难或窘迫境地;2.利用对方危难处境,提出苛刻条件;3.受害人被迫接受条件;4.受害人的意思表示内容对自己严重不利;5.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对方处于危难处境。
乘人之危较之显失公平,其行为可能带来显失公平的后果,但乘人之危注重的是行为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对方不得已而作出的对己严重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显失公平是利用对方的轻率、缺乏经验而与之订立合同,因此,乘人之危的主观恶性比显失公平更大,过错也更重。
(四) 欺诈、胁迫的合同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在构成条件上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是有区别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损害的利益不同,无效合同的欺诈、胁迫,在其构成要件上须损害国家利益,因而构成合同的当然无效,而此处的欺诈、胁迫则不以此为构成要件。
jane还是好好学习先,等找到好东家再出山也不迟,那些...小公司真的不咱的。